如果貨運事故涉及承運人、收貨人、港口和做野委托人之間責任的,應根據貨運事故發生的不同階段,由不同當事人編制貨運記錄。在貨物進港時發現或發生貨運事故,由起運港港口經營人會同做野委托人編制;在裝船前喝裝船時發現或發生的,由承運人會同起運港港口經營人或托運人編制;在卸船時發現或發生的,由承運人會同港口經營人活收貨人編制;在貨物交付是發現或發生的,由到達港港口經營人會同收貨人編制。
另外,承運人,港口經營人可會同托運人或做野委托人編制普通記錄,即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提供證明事實的記錄,但并不涉及承運人、托運人之間的責任。普通記錄的編制一般出現以下情況之時:
1、托運人隨附在貨物運單上單證丟失。
2、托運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計量數。
3、托運人按艙封或裝載現狀與承運人進行交接以及其他封艙運輸的貨物,發生非承運人責任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和內容不符。
4、貨物包裝經過加固整理
5、收貨人,作業委托人要求證明與貨物數量、質量無關的其他情況
6、托運人派員押運或甲板貨物發生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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